补偿金是否要扣除个人所得税?
问题:
你好!我想就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向您咨询。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公司与我于十月下旬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了解除协议,协议中规定公司于双方交接工作后7日内发给我经济补偿金。我有两个问题:
一、我与公司部门经理于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已交接工作,自解除劳动合同至今已有二十天,我仍未收到补偿金。我询问该经理原因,其称仍有工作未交接。我发邮件和传真催促其尽快交接其认为的未尽工作事宜,未有任何回复。请问:其所为合理合法么?
二、公司向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提前通知义务赔偿金,是否要扣除个人所得税?怎么扣除?
希望您在百忙中帮助我。谢谢!
答复:
您好!招聘网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咨询服务!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回复,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由此表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解除合同后应当多长时间内支付经济补偿机金的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基本原则就是及时,一般在解除合同后一周内就应当支付。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以工作交接为准。具体到您的问题,不知道单位要求的交接内容都有哪些,如果您已经按照规定的交接内容交接了手中的工作,单位就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纳税以及如何纳税的问题,此前国家的规定很不明确,也存在一定争议。但是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举例来说,北京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800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则为54000元,如果一北京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超过了54000元,超过的部分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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