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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来源:转载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8-1-12 11:57:31 | 收藏本文 ]
  

 上调为760元、620元、500元三档

  本报济南12月28日讯省政府确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上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610元、540元、480元、430元、390元五档,合并档次后提高到760元、620元、500元三档,比调整前平均提高23.4%。各市、县(市、区)对应执行不同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任何用工单位和任何劳动关系之间,均不得违反执行。

  省政府还同时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颁布后,各市政府还要按规定程序调整本市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标准仅适于困难企业

  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我省最近四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在2002年、2004年、2006年和2007年。

  每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些单位都会以此为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对此,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制度。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加班工资不得计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有些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有: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探亲视为正常劳动

  “法定工作时间”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生育、节育、年休、工伤、职业病、直系亲属死亡等原因按国家规定休息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杨飞越、潘文勇、程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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