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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医保新政策解读

[ 来源:转载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8-3-29 14:31:54 | 收藏本文 ]
  
一)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二)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部分,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三)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在6000元以内的部分,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

  十三、参保学生发生的住院费用如何结付?

  答: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学生按以下比例结付:(一)参保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部分,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二)参保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基金不再支付。

  十四、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社会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并经民政部门、总工会、残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困难人群,包括:(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的人员。(二)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的人员。(三)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的人员。(四)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人员。(五)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 (六)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七)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十五、社会医疗救助待遇有哪些?

  答: 医疗救助的方式视不同对象分为保费减免、实时救助和年度救助三种。(一)[保费减免] 符合第二十三条前六种情况的特困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父母没有工作的残疾学生,在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学生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各统筹地区本级财政全额补助,直接划拨到居民医疗保险和学生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二)[实时救助] 符合第二十三条前五种情况的特困人员,在本市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其到政府指定的公惠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同步享受医疗救助,在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其门诊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享受70%%的医疗救助金补助待遇;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补助,其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享受70%%的医疗救助。被救助人员支付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费用超出封顶线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补助95%%。(三)[年度救助]上年度因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负担过重的所有正常参保人员,每年年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过重的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标准。


  苏州市是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从1997年4月开始试点、2000年11月正式启动以来, 参保覆盖面迅速扩大,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多层次医保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至2007年年底,全市医疗保险覆盖人数达到436万人,其中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84万人,居民参保23.14万人,位居全省第一。

  即将于今年4月1日实施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了本市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从而使苏州成为全国第一个完全实现社会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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