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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最低月工资上调至665元 从7月1日起执行

[ 来源:转载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8-8-4 15:58:16 | 收藏本文 ]
  

7 月3日,记者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从7月1日起,长沙市城区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 635元调整为66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8元调整为7.5元;四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30元调整为5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4元调整为7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奖金和加班费等。此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最低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拨打电话0731-4428020,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另据记者了解,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665元、 610元、580元、560元、530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7.5元每小时,7元每小时,6.5元每小时,6元每小时,5.5元每小时,5元每小时。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本地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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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7月起,湘潭城乡低保户的生活保障金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保障标准线分为三类:城市区(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由原来的180元/月提高到220元 /月;湘潭县、湘乡市由原来的160元/月提高到180元/月,韶山市由原来的180元/月提高到220元/月。农村低保月人均救助水平由去年的30元 /月提高到4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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