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不休年假 不能得三倍薪水
[ 来源:转载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8-9-28 16:12:41 | 收藏本文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年假,需征得职工同意
《新京报》供本报专稿 职工因为本人原因拒绝单位休年假安排,可能将无法获得三倍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本月18日签署了该部组建一来的1号部令,这个共19条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去年底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予以细化,以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三倍报酬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该实施办法还给出了计算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明确办法,对于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而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需征得职工同意方可实施。
该办法的效力范围并不仅限于企业职工,该办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亦需依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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