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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推带薪休假计算方法 未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

[ 来源:转载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8-10-8 16:31:58 | 收藏本文 ]
  

今年7月初,江西下发了《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为真正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实施,解决具体操作问题,昨日,省人事厅出台《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省带薪休假计算方法、休假安排以及未休年休假所获的工资报酬。

计算方法

累计工作时间按月份计算

据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满整年后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07年7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到2008年6月工作年限满1年,从2008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1998年11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到2008年10月工作年限满10年,2008年11月以前休假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2008年11月及以后开始休假的,可享受10天年休假。

如果是累计工作时间,则按月份计算,月份对应相应的工作年限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某工作人员2005年10月参加工作,2006年5月辞职,工作时间8个月。2007年10月重新参加工作,至2008年1月累计工作时间12个月,按工作年限满1年计算,可从2008年2月开始享受年休假。

休假安排

分段休假不得超过三段

据介绍,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计发当年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可在本年度内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脱产学习计入年休假时间

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后又参加这类休假活动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同时,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不计入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工资报酬

未休假者可获3倍工资

据悉,享有年休假但未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据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公式为:年休假工资报酬=全年工资收入÷26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3。

如果享受了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的工作人员,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则按全年工资收入÷26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2计算。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乘以12。事业单位在实行绩效工资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当年实际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全年工资收入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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